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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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1 08:37:07

世界版权公约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那么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是怎样的?湖北版权登记公司为您介绍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怍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版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合理评估企业拥有的版权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以及版权产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都有重大促进作用。该文在传统的版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对版权评估的新方法、新模型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版权价值是依附于版权产品、版权企业和版权产业三个层次而存在的,这也决定了版权价值必然表现出产品层次、企业层次和产业层次的内在格局,探讨版权价值的层次性是深入认识和科学计量版权价值的重要途径。 

版权企业价值的评估思路 

评估人员对版权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虽然与工业企业相比可能基本评估方法相同,甚至思路也是相同的,但是对版权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还是要关注其具体评估思路的不同、侧重点的不同和关注点的不同。

鉴于版权企业的特殊性,其价值主要体现为无形资产的贡献,表现形式为未来的现金流入,本文对版权企业价值评估思路的阐述是在以收益法为基本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操作方面不再涉及。 

评估人员对版权企业进行评估,应根据版权企业产品的收益周期和版权企业所处的发展周期综合考虑收益期,对不同收益期的企业收益进行测算。 

正如一部电视剧首轮播放收益、后期播放收益、衍生收益的实现风险是不同的,评估人员应该根据版权企业收益期内的收益风险情况,对不同收益期的收益采用不同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作品著作权拥有哪些特点? 

作品著作权包含文字、音乐等任何形式的作品。那大家知道作品著作权具体拥有哪些特点吗?本文中,小编就跟大家相关知识内容。  

作品著作权拥有哪些特点? 

1、客体不是物体 物权的客体为物,一般是有体物,而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而是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作品。有时候同一个物体上面存在两种客体,如一本小说书籍,书籍纸张组成的整体为物质载体,属于物体的客体;而书籍上面印的文字所组成的小说,即为著作权的客体。

2、排他权而非自用权 所有权指的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自用权”。 

著作权并非自用权的原因在于:1、著作权与作者能否、如何利用自己的作品无关。在没有著作权法时,作者当然可以利用自己的作品。而著作权法出现的意义在于“排他”,即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特定形式利用该作品。故著作权权属于“排他权”而非“自用权”。

2、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对物体的占有而排除他人的适用。物权法只要规定了所有权有权对自己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自然就可以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利用,而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作者无法实现通过自己对作品的利用而排除他人对作品的使用。  

3、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某一国确认的知识产权仅在于本国内有效,受本国保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特别规定。而物权不受地域限制,即使在国外物体的所有权人亦有权请求保护。如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有人未经许可在英国将中国的作品出版并发行,作者则无权要求英国政府予以保护。但是如果中国人的钱包在英国被偷,所有权人即有权要求英国政府予以保护。 

4、时间性 法律一般对物权的保护是无期限限制的,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则有期限限制,一旦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将不予被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普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什么原因形成了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纠纷特点!

在这信息发达的社会,想要获得文章、图片等都易如反掌,而往往就是这种毫无成本的获取造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飙升,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特点又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著作权侵权原因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官网、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成为企业宣传的重要途径。然而,企业在官网、微博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过程中,往往对引用的文章、图片等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不够重视,导致著作权人将有关单位起诉至法院,一方面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企业形象。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特点

1、著作权资源较为集中 现有的市场上,许多大的图片、影像或音乐公司掌握了绝大多数的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是这类企业的“经济命脉”,所以此类公司大都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全程保护其权利。而资源的高度集中也使得涉诉案件的原告集中。 

2、和解率较高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为涉案金额低(多数案件诉讼请求就在万元左右,法院实际能支持的,更是不足5000元),且有部分企业是希望通过诉讼的手段倒逼企业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所以此类案件多数能够和解处理。  

3、职业维权 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了一批“职业维权者”,这些“职业维权者”专门替著作权人去网络中寻找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利用其专业的知识,以诉讼等手段帮助著作权人维权的同时也以此创造不菲的经济价值。

4、被告多为大中型企业 原告通常选择诉讼的侵权主体都是企业,尤其是在地方或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这类企业都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且相较于企业利润和经济实力而言,涉案的金额微乎其微,因此更容易达成诉讼目的。 

5、原告“胜诉率”高 这里的“胜诉”包括全部、部分支持诉请、双方和解后原告得到赔偿或被告购买其产品等。换言之,此类案件由于侵权事实明确且原告一般都具备专业的维权手段,所以绝大多数都能够取得胜诉或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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