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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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作用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5 08:41:58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是图形设计曲线、颜色搭配,及其他方式的平面构成或立体造型。那么,湖北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对创作者有哪些作用呢?湖北版权登记公司为您介绍。

作用一:维权保护 

艺术美术作品登记最大的好处是维权保护,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各版权板块的结算,提供证据。版权本身会随着作品的产生而自动产生,所以不需要像商标、专利那样申请,但是如果不经过申请登记注册,创作者的作品在受到他人侵害的时候,会出现维权难,举证难的局面。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作品自愿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作用二:宣传交易  通过美术艺术作品的版权登记,可以更好地宣传自己的作品。在美术作品版权贸易过程中,当买方需要提供类似文件来证明作品的版权时,我们,可以提供版权证书证明文件,在确定版权归属的同时,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作用三:晋升获奖 

此外,学校、机构个人可凭借证书获得职称晋升、奖励和政策支持。 

作用四:投资创业 

版权也是企业投资、参与、融资的有效无形资产,是企业申请产品注册的前提条件。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各省市、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对于个人来说,可以从开始投资帮助他们在开发初期有一个良好的基础,避免之后的麻烦。  

问: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受到法律保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目前可以做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问:哪些作品是不受法律保护?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问:版权登记是强制吗,不登记就不享有著作权?答:著作权登记是根据作者需要自愿申请的,作品创作者本身就拥有自然的版权归属权,登记著作权是为了更好的确权和维权,方便保护和交易。

问:什么是职务作品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答: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问:版权登记与商标注册有什么区别?答:商标权和版权虽然都属于知识产权,但是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客体也不尽相同。商标权是在你申请注册某一个商品类别时只保护这一个类别,若是没有全类保护或者想保护的更全面些的话,可以考虑同时进行版权登记(虽然也不是所有商标都可以登记版权),有了版权加身的商标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在商标异议时胜诉的机率会增加很多。

问:版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答:版权登记之后,可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可作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作为技术出资入股;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可免征增值税;有效抗辩和撤销他人恶意申请商标和外观专利;公信力强,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

著作权又叫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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