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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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9 08:38:51

2020著作权许可流程和收费标准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下面来看看著作权许可的流程和收费标准。著作权许可流程一、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许可范围达成协议,签订许可合同二、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三、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四、通知缴费五、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六、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七、审查八、制作发放登记证书九、公告。著作权许可收费标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

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

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

商标保护不止一种,商标版权化保护更全面!

将自身拥有的商标注册保护,取得商标权。这是大家的共识,也是正确的选择。但是,想要保护商标,并不单单只有注册这一种办法哦。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另一种保护商标的办法,且保护更加全面哦!

一、将商标登记为版权,保护更全面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争议中的权利人,主张商标标志构成版权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其商标得到更全面的保护。这样做有如下好处:

1、获得全类保护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只能在你注册的类别里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想进行45类全类保护的话,其成本有非常高。这时候,可以选择版权登记!版权拥有优先权,《商标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享有优先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是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如果我们进行版权登记,就拥有了在先权利,即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标志注册商标,这就达到了在未注册类别里,商标也能预先保护的效果。

2、增加企业无形资产除了版权登记有利于保证商标权的稳定性,防止因只注册商标而造成的权利损失外,版权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商标一样,可以被他人使用、转让、抵押贷款。

3、避免争端商标注册期间,他人将商标注册为著作权的,在初步审查和公告期间对商标提出异议的,将妨碍商标注册的进展。如果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取得版权证书的时间较快。在商标过程中被驳回的,可以作为商标驳回的证据材料。

综上,如果想更好的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不妨也将商标进行版权登记。同样的,想要注册全类商标又苦于资金问题的,也可以选择版权登记哦。

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侵犯著作权惩罚有哪些呢?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侵权人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情况,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著作权方面的话题,今天我们来分享一起真实的案例,未成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未成人的著作权被征用需不需要支付费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其中的内容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高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了,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书店里看到了某儿童作文集中收录了自己儿子的一篇文章。这个时候高先生就主动联系出版社向其索要文集稿酬,但出版社就以高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稿酬,那么,高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就没有著作权了吗?根据法律解析,著作权属作者,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高先生的儿子是作品文集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已经出版发行的作品集,无论其目的和用途如何都应在作品集上署名高先生儿子的姓名并按规定支付稿酬,如果出版社拒绝高先生与高先生儿子的请求,则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儿子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由著名发表,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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