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文字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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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文字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0 08:01:56

商标保护和版权保护区别

商标权和版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利,二者的区别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商标权的保护“窄而深”,版权的保护“宽而浅”。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会受到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限制,一旦超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即使别人与你的商标一样,《商标法》对此也无能为力。因此商标保护的特点是“窄而深”。

版权登记保护的是图形本身(由于文字商标独创性不足,一般很难申请版权登记)。一旦完成版权登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图形就不能被用作任何领域,不受商标特定类别的限制。

但如果别人原创了与你作品特别相似的图形,而且还完成了版权登记,那就很难发挥版权对商标的保护作用了。可见,版权保护的力度不及商标,版权保护的特点是“宽而浅”。

软件著作权保护内容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1、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2、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发表权、发明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进行保护

3、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4、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5、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艺术品版权展现出了巨大商业潜力和经济价值。同时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口号日渐响亮,进行艺术品投资或交易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在目前,艺术品版权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实物版权交易和图像版权交易。那么艺术品版权交易的形式有哪些呢?

实物版权交易一般是在政府主导的公开交易平台对交易标的物进行认证、备案、发售等过程。交易平台对艺术品版权进行份额化管理,然后向投资者、收藏者等购买人进行公开发售,购买人在购买一部分版权后可以对其进行转售,也可以卖回给认证机构。这类交易的艺术品种类涵盖艺术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电视节目等文化艺术领域。也就是说实物版权交易相当于“艺术品版权银行“,它是在艺术家完全授予艺术品版权的前提之下,构建新型艺术品实物流通平台,发现和提升版权的艺术价值与投资价值。图文版权交易,由于珍贵的艺术品非常稀少,而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艺术品图像版权在展览、出版、收藏、流转、宣传、包装等各个层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于是艺术品图像版权交易应运而生,艺术授权品、艺术复制品、艺术衍生品等都属于图像版权交易的产物,其中最典型的便是艺术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通过艺术衍生品的开发来产生商业利益,首先要由艺术创作者对相关作品进行授权,也就是把其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授予相关经纪商或中介机构。艺术经纪商在取得某位艺术家的作品著作许可使用权后,可将其授权许给生产商,经设计、生产出含有该作品元素的产品。艺术经纪商取得衍生产品商业收入后,支付一部分报酬给艺术家。

最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归纳

只要著作权申请成功,就能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当他人进行侵权行为时,我们也能够依法维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有哪些吧。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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