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青山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青山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1 08:04:36

继承著作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主要保护的对象是我们的作品。但有读者问:“作者逝世后著作权该怎么办?能继承吗?”小编很肯定的告诉大家,能,但要注意一些问题。

著作权继承注意事项

1、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有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行使,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经济利益。所以菱权是一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所以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著作人身权能不存在继承问题。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一规定表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时,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发表作者的遗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遗作。同时,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实际取得了遗作的发表权,所以我们认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其共同财产。

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期是著作权50年吗?著作权保护期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著作权所有人拥有其作品的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犯其著作权权利。如果你想使用著作权规定的权利,你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让我们看看著作权保护期有多长。

著作权保护期有多长?

(1)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公民作品财产权保护期。绝大多数著作权法律规定,公民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的一生加上他去世后的50年。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参照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标准,规定了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的财产权保护期。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大多数都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但也有一些规定保护期不到50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二)特殊作品的产权保护期除外。

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期。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享有著作权软件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生命至其死亡后50年,至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止;软件是一个合作开发,在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该单元享有著作权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软件自开发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则《条例》不再对其进行保护。

2.匿名作品和假名的保护期。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不详的作品的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一旦确定了作者的身份,应适用著作权法律的一般保护期。

书面作品的保护期是多长?许多人可能不太清楚著作权,但他们不清楚著作权的保护期。他们只是偶尔想起保护期有50年的概念,但保护期是著作权50年吗?著作权保护期是50年吗?著作权保护期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

2.公民作品的保护期,包括出版权和财产权,是作者的生命和他去世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他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

3.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作品(署名权除外)的出版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

4.对于作者不详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应在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在确定提交人的身份后,应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5.如果作者未明确声明在生前不发表其未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由原作品的所有人行使。

1.表演者展示其身份和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扭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其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演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出租和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制作完成后50年。截至12月31日,即产品生产后的第五十年。

3.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播出后的50年内享有播放、录制/复制的权利。截至12月31日,广播电视播出后第五十年。出版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确定方法

当著作权遭遇他人侵犯后,被侵权方应当及时确定侵权赔偿范围以此向侵权方要求赔偿。那著作权赔偿范围确定方法有哪些呢?别急,小编告诉你。

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

通常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分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武汉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主张权利的人的举证程度是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即可。例如主张权利人提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者提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书即能够证明其所享有的权利,在上述举证的前提下,主张权利人再无须提交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其他证据。此时主张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完成,否定性的举证责任自然分配至涉嫌侵权者。

二、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近似时的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人在举证证明其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后,下一个举证责任是就须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进行举证。侵权事实的成功认定依赖于以下两个方面的举证。第一、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第二、侵权者接触了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作品。

首先,如何证明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计算机软件侵权中,一般是指计算机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计算机程序可以区分为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而计算机软件侵权中,比对的对象也应当是以侵权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与主张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者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当然有的侵权者的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可以通过反编译程序汇编出源程序。此种情况下,只要主张权利人提供了侵权者的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程序与其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近似,则可以推定两者的计算机程序相同或者近似。

其次,如何认定侵权者接触了主张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作品。一般认为,对于接触的证据不应当只限制于直接的接触。例如,不应当只限于提供侵权者购买过、使用过等可以直接证明直接接触的证据。而应当也包括主张权利人举证证明侵权者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主张权利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这种情况。提醒公众,如果主张权利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被告否认的,则举证责任转由涉嫌侵权方负担。此外,主张权利人举证证明接触时,既包括直接的接触,也应当包括间接接触。如果涉嫌侵权方予以否认,则应当承担否认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版权所有: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