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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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湖北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4 08:35:22

著作权法定许可4大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允许有偿使用其著作权作品,这种做法是不侵权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其次,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很多的人会傻傻的分布清楚,为了让大家对于这一类的法律知识有一个很好的了解,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为大家主要来介绍下,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希望我们的介绍会让您对于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了更多的认识。

申请方式不同

(1)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创作完成后即可获得,就是常说的进行软著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作用。

(2)其一,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其二,软件专利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

通过制度不同

(1)软件著作权采取登记制,基本是100%可以通过的,软著是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保护。

(2)专利采取审查制,必须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才行,专利是对技术的功能,性能等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不同(1)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依据是《专利法》软件著作权申请办理时间现场办理。

软件著作权申请程序是什么

1、填写计算机软件武汉版权登记申请表(表格1份);2、申请者身份证明;3、源程序1份,a4纸,正面,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或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程序是什么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程序:(一)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公布后公布。(二)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按照省版权局相关规定填写的各种信息登记表。(三)按照要求提供原始身份证明材料。(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纳登记费。(五)初步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收到申请人的全部表格和材料之日起计算,初审是著作权管理方面的审查,而不是软件登记的实质审核。

二、如何填写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软件著作权申请各栏填写和提交以及其他企业申请文件的要求:(一)申请者栏:1.个人申请人:除填写所有内容外,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公司内部组成一个应由法人开具证明。(二)代理者栏:1、个人代理:除填写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2、法人或其他企业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相关单位全称;身份证件栏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证号码,电话栏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应提交与中国软件项目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企业代理授权书。

(三)软件名称栏:填写变更、补充文件前申请原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全称。(四)登记号栏:填写信息变更或补充前由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可以颁发的登记证书号,提交公司登记证书或复印件。(五)变更补充事项:填写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并提交相应材料,变更或补充的事项一般只限于软件名称,涉及著作权归属事项的变化需办理其他申请。(六)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首先应明确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

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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